在歐盟市場上,“CE”標志屬強制性認證標志,不論是歐盟內部企業生產的產品,還是其他國家生產的產品,要想在歐盟市場上自由流通,就必須加貼“CE”標志,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技術協調與標準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這是歐盟法律對產品提出的一種強制性要求。
“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
CE認證只限于產品不危及人類、動物和貨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不是一般質量要求。CE的協調指令只規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標準的任務。因此準確的含義是:CE標志是安全合格標志而非質量合格標志。是構成歐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
此文全面解釋了CE認證的由來、適用范圍、通用取證流程等常見問題,希望對開拓歐盟市場的朋友有所幫助。
一.CE認證的由來
在過去,歐共體國家對進口和銷售的產品要求各異,根據一國標準制造的商品到別國極可能不能上市,作為消除貿易壁壘之努力的一部分,CE 認證應運而生。因此,CE認證代表歐洲統一(ConFORMITE EUROPEENNE)。
事實上,CE認證還是歐共體許多國家語種中的“歐共體"這一詞組的縮寫,原來用英語詞組EUROPEAN COMMUNITY縮寫為EC,后因歐共體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LA,西班牙文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為CE。當然,也不妨把CE認證視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 [符合歐洲(要求) ]。
二.CE標志的意義
用CE認證縮略詞為符號表示加貼CE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有關歐洲指令規定的主要要求(scntial Requirement),并用以證實該產品已通過了相應的合格評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聲明,真正成為產品被允許進入歐共體市場銷售的通行證。有關指令要求加貼CE認證標志的工業產品,沒有CE認證標志的,不得上市銷售,已加貼CE認證標志進入市場的產品,發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責令從市場收回,持續違反指令有關CE認證標志規定的,將被限制或禁止進入歐盟市場或被迫退出市場。
三、歐盟包含哪些會員國(CE認證的強制區域) ?
1.現有成員包括:法、德、意、英(政治上會退出)、愛爾蘭、荷蘭、丹麥、盧森堡、比利時、西班牙、葡萄牙、希臘、瑞典、芬蘭及奧地利等十五個正式會員國;
2.2005 年邀請東歐10個國家加入,包括: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立陶宛、拉脫維亞、愛沙尼亞、斯洛文尼亞、塞浦路斯及馬爾它;
3.2007年1月1日加入:保加利亞、羅馬尼亞;
4.特殊國家:挪威,列支敦土敦,冰島,土耳其,克羅地亞。
四、歐盟的立法措施形態
歐盟的立法形態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
1.規定(Regulations): 具有直接的強制性,被制定后可適用于所有之會員國,不必轉變為會員國的國內法。此種立法只需決策的部長理事會或執委會同意即可,快速而靈活。
2.指令(irctive):同樣具有強制性,惟會員國采取何種方法或措施來完成指令中所欲達成的目的,則完全由會員國本身來決定。通常接到指令的會員國,必須擬定項國內法來配合進行。機械指令即屬此種法令。
3.決定(Decisons): 不對歐盟會員國產生普遍的拘束力,而只是對某些特定會員國的特定事項,作成的一種法律約束。
4.建議或意見(ecommendations): 不須經歐盟立法之程序、也不具法律的約束性,只是歐盟對某會員國的某事件表示其觀點,以促使會員國完成歐盟希望達到的目的,通常政治上的意義較大。
五.CE認證通用流程
1.第一步:確定產品符合的指令和協調標準
2.第二步:確定產品應符合的詳細要求
3.第三步:確定產品是否需要公告機構(Notified Body)
4.第四步:測試產品井檢驗其符合性
5.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術文件
6. 第六步:在您的產品上加貼CE標志并做EC符合性聲明(EC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經過以上六個步驟,您的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以在歐洲市場順利流通了。